問: | 檔案應用開放閱覽、抄錄或複製時間及地點? |
答: | 週一至週五(例假日及國定假日除外)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3時30分至17時30分;遇特殊原因停止開放時,另行於本所網頁公告。 檔案開放閱覽、抄錄或複製一律於本所檔案閱覽處作業。 |
問: | 檔案閱覽、抄錄或複製收費標準為何? |
答: | 依檔案管理局「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規定收費。例如:閱覽、抄錄機關檔案,每2小時收取新臺幣20元,不足2小時,以2小時計算;複製檔案,依「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繳納費用。 |
問: | 申請人至本所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攜帶哪些證明文件? |
答: | 申請人經通知核准至本所檔案閱覽處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時,應先出示審核表及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駕照、護照),經核對後歸還。 |
問: | 仁武地政事務所檔案應用窗口聯絡訊息? |
答: | 登記檔案應用請洽本所登記課07-3720110-117、公文檔案應用請洽本所地用課07-3720110-402。 |
問: | 申請檔案應用範圍有何限制? |
答: | 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各機關得拒絕申請: 1、有關國家機密者。 2、有關犯罪資料者。 3、有關工商秘密者。 4、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5、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6、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7、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
問: |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可向何機關提出申請? |
答: |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可向檔案保管機關提出申請。例如:檔案資料為仁武地政事務所保管者,則向仁武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
問: |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資格為何? |
答: | 依行政程序法及民法相關規定,一般民眾、法人、機關團體或其授權之代理人均可為應用檔案之申請人,限制開放檔案則限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
問: | 何謂檔案應用? |
答: | 檔案應用係指依據檔案法第17條至第22條規定,民眾得向各機關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由受理機關提供應用之相關作業及程序,包括檔案應用申請、申請審核及回覆、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準備檔案、還卷等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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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111/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