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 地籍調查時、土地所有權人接到地籍調查通知書後,假如所有權人沒有按照指定時間到場指界而且沒有設立界標時,有什麼後果? |
答: | 依照土地法第46條之2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現場指界者,地政機關得依下列順序,逕行施測。 1、 鄰地界址。 2、 現使用人之指界。 3、 參照舊地籍圖。 4、 地方習慣。 土地所有權人因未依照規定時間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致以逕行施測方式辦理地籍圖重測者,依照土地法第46條之3規定,在重測結果公告時,不得聲請異議複丈,因此為了保障本身權益,請各土地所有權人務必在通知指界日期到場指界。 |
問: | 地籍調查時,相鄰土地所有權人,因指界不一致發生界址糾紛時,應如何處理解決? |
答: | 在地籍調查時相鄰土地因指界不一致所發生的界址糾紛,先由地籍調查人員就糾紛情形在現場調解或通知關係人在地政事務所協調,如果還不能解決時,再報由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協助調處,協調時會根據土地關係人所提資料予以調處。土地所有權人接到縣市政府上項調處結果通知倘有不服時,應在接到通知書15日內向司法機關提起確認經界之訴。過了15日不提起訴訟者,就依照委員會調處結果來辦理重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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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地籍圖重測根據那些法令? |
答: | 土地法第46條之1、之2、之3等規定:「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因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是故實施地籍圖重測係依據上開法令及同法第46條之2、之3暨內政部訂頒之「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等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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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在地籍圖重測期間內,土地所有權人應如何配合重測工作進行? | ||||||||||||||||
答: | 按地籍圖重測地區的土地原已經測量登記,依據土地法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首先要辦理地籍調查,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期限內,到場指界,自行設立界標,測量人員再依據地籍調查確定的界址位置測量。土地所有權人在地籍調查時,應注意下面幾點,並請充分的和地政單位配合,以利重測工作順利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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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辦理地籍圖重測作業時,土地所有權人如果對自己的土地界址不明瞭,指界發生困難時,要怎麼樣處理? |
答: | 土地如果被水流失或者土地已成道路、水溝、或者因其他特殊情形,指界確實有困難時,得請地籍調查和測量人員協助定出界址點位置,其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者,視為認定;或向當地地政事務所繳費申請複丈鑑定界址,以使土地相鄰界址確定,作為地籍調查、測量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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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112/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