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 台灣地區各縣(市)的非都市土地辦理使用編定公告日期為那一天? | ||||||||||||||||||||||||||||||||||||||||
答: | 臺灣地區除臺北市、嘉義市及合併前台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外,各縣(市)非都市土地辦理使用編定公告日期分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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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甲、乙、丙、丁各種建築用地及其他用地內各項設施之建蔽率及容積率各若干? |
答: |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九條規定,非都市土地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1、 甲、乙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二百四十。 2、 丙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3、 丁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七十,容積率百分之三百。 4、 遊憩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5、 交通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6、 殯葬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7、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八十。 8、 窯業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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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申請土地變更編定,要檢附何種文件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 |
答: |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條規定,申請人應先向擬變更使用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興辦事業計畫申請,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核准前並應先徵詢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核准後,再依管制規則第二十八條規定,檢具該核准文件連同變更編定申請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縣(市)政府辦理使用地變更,並應先向縣(市)政府繳納規費,並檢附下列文件申請: 1、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 2、 興辦事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 3、 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能以電腦處理者,免以檢附。) 4、 土地使用計畫配置圖及位置圖。 5、其他有關文件。(如申請土地面積達到一定規模者,應檢附各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意之文件。如屬山坡地範圍內土地申請面積未達十公頃者,應檢附開發建築面積免受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之文件。 ) |
問: | 非都市土地已不作目前使用而想變更為其他用途使用者,其土地如何辦理變更? |
答: |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條規定,申請人應先向擬變更使用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興辦事業計畫申請,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核准前並應先徵詢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核准後,再依管制規則第二十八條規定,檢具該核准文件連同變更編定申請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縣(市)政府辦理使用地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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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後,為何須要辦理補辦編定?又非都市土地是否可以辦理註銷編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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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何謂「暫未編定用地」?在何種情況「暫未編定用地」須辦理補註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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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後,為何要辦理更正編定?如何申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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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本市的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公告日期為那一天? |
答: | 本市(原高雄縣)的使用編定公告日期為65年6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