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 我的所有權狀遺失了,要怎麼辦?如果要再申請,應檢附那些文件?要多久時間? | ||||||||||||
答: | 權利人因不慎遺失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時應檢附下列證件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補發,經公告30日期滿無人異議後補發之。應檢附文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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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區分所有建物共同使用部分已登記者,其權利範圍可否申請調整? |
答: | 內政部79年7月16日台內地字第819823號函規定,有關區分所有建物共同使用部分經依法登記完畢,如經相關區分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同意,當事人得申請權利範圍變更登記。 |
問: | 未經核發使用執照之建物如何申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答: | 如建物是在實施建築管理(實施都市計畫)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或門牌編釘證明或繳納房屋稅、水費、電費之憑證。建物與基地非屬同一人所有者,並另附使用基地之證明文件。 |
問: | 近日因買賣房子,想要親自辦理買賣登記,請問申請登記應備文件有那些? |
答: | 第一步驟:先申報土地增值稅、契稅→繳清稅款→查欠地價稅、房屋稅→申請買賣登記。 1、由承買人與出賣人共同訂立土地建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公契,一式二份】並蓋妥雙方印章。 2、其中一份土地契約書及建物契約書貼足印花稅票(稅額為買賣價款總金額千分之一)。 3、向稅捐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契稅,繳清稅款後記得至稅捐機關查欠地價稅、房屋稅喔! 4、若為二親等內之間買賣,要記得先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喔! 第二步驟:持下列文件至不動產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買賣登記: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土地建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正、副本(貼印花的那一份是正本)。 3、土地增值稅、契稅繳款(免稅)證明書(分別訂在契約書正副本)。 4、承買人與出賣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如本國人: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正本擇一檢附)。 5、出賣人之印鑑證明正本(如未附印鑑證明,請出賣人本人持國民身分證正本至地政事務所由審查人員核對身分)。 6、土地、建物所有權狀。 貼心叮嚀: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30日內申報實價交易資訊,以免逾期受罰(3~15萬),相關規定可參閱本所實價登錄服務專區。 |
問: | 請問祖父母要贈與不動產給孫女,是否要父母當法定代理人一起申請登記? |
答: | 依民法第77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之利益者不在此限,所以如受贈人如為已滿七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且其贈與係無負擔而為純獲法律上利益者,可由其未成年子女以自己之名義為受贈之意思表示,毋須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亦毋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故本案如經贈與人切結「本案贈與係無負擔,未成年子女(受贈人)乃純獲法律上之利益」者,得由其未成年子女以自己之名義為受贈之意思表示,毋須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亦毋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予以受理登記。 |
問: | 因為近日出國之需,須要申請不動產英文證明,請問地政事務所有核發嗎?費用如何收取? |
答: | 民眾如需向外國機構提供財力證明,免再如以往需持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地籍謄本至翻譯社翻譯成英文文件,市民可就近選擇至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請,其收費標準比照地籍謄本,每張20元,除所有權人親自申請外,只要填妥申請書及附繳證件齊全,也可以委託書委託他人申請。 |
問: | 我的戶籍地址改了,在仁武區有不動產,應該到貴所辦理什麼手續嗎? |
答: | 有兩種方式可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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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部分繼承人不能會同申辦繼承登記時該怎麼辦? |
答: | 合法繼承人為二人以上,其中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 |
問: | 有那些登記案件可以郵寄方式申請? |
答: | 可通信申辦之簡易登記案件種類如下: 1、住址變更登記。 2、建物門牌整編登記。 3、更名登記 (限自然人經戶政機關辦竣姓名變更登記有案者)。 4、更正登記(限自然人出生日期、身分證統一編號、姓名、住址門牌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 5、抵押權塗銷登記(限金融機構函送者)。 6、加註書狀及書狀換給登記(限因重測、重劃及逕為分割等政策性之權狀換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