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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臺灣光復之初遺有以日據時期會社、組合、神明會名義登記等地籍登記不完整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之情形,因該等情形存在已久,不僅影響土地之有效利用,亦妨礙民眾財產權利之行使。內政部為澈底解決上述地籍問題,爰制定「地籍清理條例」,經總統於96年3月21日公布,並於97年7月1日起施行。為利地籍清理工作順利進行,內政部訂定「地籍清理實施計畫」,將應清理之土地及建物分年分類辦理清理,第1期辦理期程自97年1月1日起至102年12月31日止;第2期計畫辦理期程自103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止。 | 二、地籍清理條例及相關規定 | 三、地籍清理實施計畫(pdf檔案)、地籍清理第2期實施計畫(pdf檔案) | 四、地籍清理時程表(pdf檔案) | 五、地籍清理類型 | 六、異議處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登記機關辦理公告時,土地或建物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針對公告事項如有異議,應於公告期間以書面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辦理公告之機關提出。 | 七、地籍清理問答 | 八、地籍清理清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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