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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年1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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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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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被繼承人所遺的不動產,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地政機關查明後,應於每年4月1日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申請登記,繼承人若未能於3個月內公告期間依法完成繼承登記或向地政事務所提出不可歸責於繼承人之事由,自7月1日以後將依規予以列冊管理,列冊管理15年仍未申辦繼承登記者,則移請國有財產局(自102年1月1日改制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標售所得之價款以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法領取,逾10年繼承人未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按繼承登記的目的在儘速確定每個繼承人的權利範圍,倘時間拖延過久,每人的權利範圍未能確定,容易造成使用上及權利上之糾紛,再加上繼承人如分散於各地或又再次發生繼承情形,勢必造成繼承人的增加,使不動產的權屬關係更加複雜,使用或處分上更容易產生糾紛。其立法意旨在於督促繼承人儘速申辦未辦繼承登記的不動產,並促進土地之有效利用。
因此,籲請民眾注意,倘被繼承人死亡後遺有不動產者,繼承人應儘速備齊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人現戶謄本、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等相關文件辦理繼承登記,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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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辦繼承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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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辦繼承登記問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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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辦繼承列冊管理作業流程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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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土地及建築改良物繼承登記申請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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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土地及建築改良物繼承登記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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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仁武、鳥松、大社區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建物位置圖(地政局網站)
(本地籍圖資服務網站提供逾期未辦繼承土地建物位置查詢,民眾可點選連結地圖網址,點選未辦繼承輸入行政區、地段、地號找到土地確實位置,方便快速查詢地籍圖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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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專區(地政局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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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站:戶政事務所
1.申請被繼承人死亡戶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
2.欲辦理遺產協議分割繼承者須加附全體繼承人印鑑證明。 |
第二站:國稅局─申報遺產稅(洽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申報)
1.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2.全體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各1份。
3.被繼承人死亡除戶戶籍謄本1份。
4.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貼心小叮嚀:申報前可先向國稅局查詢被繼承人財產明細,以免漏辦。 |
第三站:稅捐稽徵處─查有無欠稅(洽不動產所在地之稅捐稽徵處)
持申報完畢之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至稅捐稽徵處查註無欠繳地價稅、房屋稅。 |
第四站:地政事務所─申辦繼承登記
1. 土地登記申請書〈所有繼承人要蓋印章〉。
2. 登記清冊。
3. 繼承系統表。
4.被繼承人死亡除戶戶籍謄本1份。(*戶籍謄本能以電腦處理者,得免提出。)
5.全體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各1份。(*戶籍謄本能以電腦處理者,得免提出。)
6.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正、影本各1份。
7.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正本(所有權狀遺失者請檢附切結書)。
8.協議分割繼承者請另檢附全體繼承之印鑑證明及遺產分割協議書正、副本各乙份(所有繼承人要蓋印鑑章,正本請貼貼足千分之一印花)。
9.若有聲請棄繼承者,請另附聲請棄繼承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
10.繳納登記費、書狀費。〈申報地價千分之一計算,書狀每張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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