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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所跨縣市專區

跨所服務 

一、登記案件跨所服務

       本市各地政事務所自108年7月15日起增加開放跨所申辦土地登記案件項目,登記案件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得跨所申辦:
(一)涉及測量之登記。
(二)囑託登記。
(三)逕為登記(住址變更、門牌整編、書狀換給登記、自然人之更名登記除外)。
(四)更正登記(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或門牌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除外)。
(五)屬祭祀公業條例或地籍清理條例公告清理之標的。
(六)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辦理之登記案件。
(七)登記名義人無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為流水編(檢附載有登記名義人原登記住所之身分證明文件除外)。
(八)超過十連件以上之登記申請案。
(九)與非屬跨所項目登記案件連件或併案辦理者。
二、跨所收件服務

       為減輕民眾時間、費用負擔,高雄市地政服務再升級了!本市除了已推行辦理跨所土地登記案件可直接由受理的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外,其餘尚未開放跨所辦理之登記案件及測量案件,民眾只要將申請案件送到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經服務人員核對送件人身分及收取應納地政規費後,便將申請案件以公文交換或郵寄方式送到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辦理,申請人可以不用南北奔波送件,本項措施實施後,將帶給市民更便捷的服務。如果民眾不方便到辦理登記的地政事務所領取登記完畢發給的所有權狀等證明文件,也可以選擇由該地政事務所以雙掛號郵寄到家,節省來回領件之時間,但相關郵資依使用者付費原則,須由申請人繳付。

-土地登記案件跨所收件申請書

-測量案件跨所收件申請書

-高雄市辦理實價登錄「表單登錄紙本申報」跨所服務作業項目及流程

三、登記謄本
      為減輕民眾人力、物力之負擔,本市各地政事務所自84年7月22日起,開辦跨所申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作業,民眾可就近在住家鄰近的市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請到自己所需要的全市任何地方的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四、地政歷史資料謄本

      民眾可至本市各地政事務所申請到自己所需要的本市之地政歷史資料謄本(日據時期之登記簿、土地台帳、光復後登記總簿及電腦化前之人工登記簿等)。
五、地籍圖本
      為擴大跨所服務之範圍,提供民眾申請地籍圖形資料,本市各地政事務所自87年10月29日開辦地籍圖謄本跨所申請作業,民眾可就近在住家鄰近的市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請到自己所需要的全市任何地方的地籍圖謄本。
六、建物平面圖
      為提升服務品質,本市自89年5月29日起開辦建物平面圖(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跨所申請作業,民眾可至本所申請所需要之全市任何地方之建物平面圖(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
七、英文不動產證明核發作業
      為擴大跨所服務之範圍,本局各地政事務所自99年12月27日起,開辦跨所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核發作業,民眾可就近至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請。
跨縣市服務
一、電子閘門跨縣市服務

      民眾可於高雄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請全國各地之下列地籍資料;亦可於全國其他縣市之地政事務所申請座落於本市之地籍資料:
(一)各類謄本:
  1.土地、建物登記謄本(不含人工登記簿謄本)
  2.地籍圖謄本
  3.建物平面圖謄本

(二)地籍異動索引資料

(三)土地建物異動清冊

二、登記測量案件代收代寄跨縣市服務
       為提昇為民服務品質,突破行政轄區藩籬,節省民眾往返時間與花費,本市與全國各縣市政府之各地政事務所合作辦理登記、測量案件代收代寄便民服務作業,高雄市以外轄區之不動產案件皆可就近至高雄市任一地政事務所送件,由服務人員核對送件人身分及檢查應附文件後,將申請案件郵寄(郵資需由送件申請人支付)至所轄縣市之地政事務所,申請人免親自到該地送件。其他縣、市民眾申辦高雄市轄區之不動產登記、測量案件,亦可由該地之登記機關代收代寄,突破行政轄區藩籬,節省民眾往返時間與花費。

    -自103年3月10日起與金門縣、澎湖縣、連江縣

    -自103年6月20日起與台東縣、花蓮縣及宜蘭縣

    -自103年12月1日起與屏東縣

    -自104年3月25日起與臺北市、臺南市

    -自104年4月7日起與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及嘉義市 
三、地籍申請案件代收代寄跨縣市服務
        自104年11月3日起與全國各縣市政府,攜手跨域合作,提供雙向代收申請案件服務,本項服務措施代收機關僅核對申請(報)人或代理人之身分並檢核申請案件之申請(報)書之附繳證件、委任關係、聯絡方式、其他應勾選或填寫等欄位是否填載正確及該申請書上印章是否缺漏。申請案件應繳納之地政規費,將由轄區登記機關收到案件後,通知申請人利用匯款或線上繳費方式繳納;如案件經審核結果需補正或駁回者,亦由轄區登記機關辦理連繫。合作辦理代收服務項目如下:

(1)土地登記

(2)土地複丈及建物測量

(3)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四條所定之複印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

(4)複印土地複丈及建物測量申請書原案

(5)依檔案法規定申請複印之公文

(6)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

(7)人工登記簿謄本

(8)利害關係人申請之異動索引、異動清冊

(9)複印信託專簿、共有物使用管理專簿及土地使用收益限制約定專簿

(10)代理人送件明細表

(11)土地複丈成果圖補發

(12)實價登錄「表單登錄、紙本送件」案件。
登記機關受理跨縣市代收地政類申請案件作業原則跨縣市聯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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