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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三類謄本

更新日期:110年11月19日

一 、 前言   
在兼顧不動產交易安全與個人資料隱私的原則下,內政部修正「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等條文,自104年2月2日起,任何人皆能申請的第二類土地登記謄本,將不公開所有權人的完整姓名資料,並另新增利害關係人申請的第三類土地登記謄本,分級保護個人資料。又第三類謄本,係為提供利害關係人申請,以避免影響民眾處理不動產事務。另提供本人申請的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則仍維持揭露完整登記名義人的登記資料,並沒有改變。另登記名義人如有需求可向登記機關申請隱匿部分住址資料。
二 、 法令規定
三 、 新制三類謄本申請人資格及顯示內容說明
       
       (1) 比較表 
       
謄本類型 申請資格 顯示內容
姓名 出生日期 統一編號 住址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
第1類 登記名義人或其他依法令得申請者 打勾 打勾 打勾 打勾
打勾 打勾
第2類 任何人 (自然人) 三角
(陳**)
X 三角
(A123*****9)
打勾
(登記名義人可請求部分隱匿)
X
(非自然人) 打勾 (無資料) 打勾 打勾
(管理人及非自然人不得申請部分隱匿)
第3類 登記名義人、利害關係人 打勾 X X 打勾 打勾
     
       (2) 三類謄本說明
第一類謄本:登記名義人或其代理人得申請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
第二類謄本:任何人均得申請隱匿登記名義人之出生日期、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定義務人及其他依法令規定需隱匿之資料。但限制登記、非自然人之姓名及統一編號,不隱匿。 範例 (請點選)
第三類謄本利害關係人得申請(詳見核發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注意事項第4點 )隱匿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出生日期之資料範例(請點選)
    申請住址隱匿
如您不希望自身住址資料公示可向全國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請隱匿第二類謄本的部分住址或使用自然人憑證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線上申請住址部分隱匿
申請方式:
 至地政事務所申請(申請書:pdf檔案word檔案odt檔案下載) 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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