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民眾申辦便利性,各直轄市、縣(市)登記機關間協助代收申請案件作業自104年1月8日起實施,代收項目如下:
(一) 土地登記。
(二) 土地複丈及建物測量。
(三) 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四條所定之複印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
(四) 複印土地複丈及建物測量申請書原案。
(五) 依檔案法規定申請複印之公文。
(六) 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
(七) 人工登記簿謄本。
(八) 利害關係人申請之異動索引、異動清冊。
(九) 複印信託專簿、共有物使用管理專簿及土地使用收益限制約定專簿。
(十) 代理人送件明細表。
(十一)土地複丈成果圖補發。
(十二)實價登錄「表單登錄、紙本送件」案件。
登記機關受理跨縣市代收地政類申請案件作業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