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直轄市、縣(市)申請土地登記之登記項目如下,其中第1項至第7項自109年7月1日起實施,第8項至第10項延長試辦至113年6月30日,為持續提供跨域便民服務,原訂自109年7月1日至113年6月30日試辦之下列登記項目,延長試辦至114年12月31日:
(一) 住址變更登記。
(二) 更名登記(以戶政機關有更名記事者為限)。
(三) 書狀換給登記(以一般權利書狀損壞申請書狀換給者為限)。
(四) 門牌整編登記。
(五) 更正登記(以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或門牌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為限)。
(六) 預告登記。
(七) 塗銷預告登記。
(八) 拍賣登記(不包括權利人或義務人為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
(九) 抵押權塗銷登記 (以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為限)。
(十) 抵押權設定、內容變更及讓與登記(以權利人為金融機構為限)。
跨直轄市縣(市)收辦土地登記案件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