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限申報或申報不實,有何罰則?
1. 買賣成交案件:
(1)買賣雙方如未於買賣登記案件送件時一併申報,將通知於7日內補申報,屆期仍未申報,且買賣案件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會處3萬至15萬元罰鍰及限期於15日內申報,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經處罰2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30萬至100萬元罰鍰。
(2)價格資訊(即申報書「交易總價」、「車位個數」、「車位總價」、「車位價格」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資訊項目)申報不實,會直接裁處3萬至15萬元罰鍰及限期於15日內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經處罰2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30萬至100萬元罰鍰。
(3)價格以外資訊(例如「建物格局」、「有無電梯」、「車位類別」等欄位)不實,將通知於15日內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會處以6千至3萬元罰鍰及限期於15日內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2. 租賃成交案件:
(1)經紀業(含仲介業及代銷業)對於居間或代理成交之租賃案件,應於簽訂租賃契約書日起30日內申報;自112年9月1日起,租賃住宅服務業之轉租案件納入實價登錄,應於簽訂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申報登錄租金或面積資訊不實,處1萬至5萬元罰鍰。
(2)租金及面積以外資訊不實經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6千至3萬元罰鍰。
3. 預售屋成交案件:
(1)銷售預售屋或代銷業者,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30日內申報。未依限申報、申報價格或交易面積不實,按戶(棟)處罰3萬至15萬元,及限期於15日內改正。處罰2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罰30萬至100萬元罰鍰。
(2)申報登錄價格及交易面積以外資訊不實,將通知於15日內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會處以6千至3萬元罰鍰及限期於15日內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4. 預售屋解約案件:(自112年7月1日起施行)
銷售預售屋者,應於買賣契約解約日之起30日內申報。未依限申報、申報資訊不實,處3萬至15萬元罰鍰及限期於15日內申報或改正,屆期未申報或改正者按次處罰。經處罰2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30萬至100萬元罰鍰。
5.此外,申報不實也會涉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各地方政府將衡酌個案違法情節,主動移送檢調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