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價登錄由誰申報?申報時機為何?
解答
1、買賣:
(1)買賣案件應由買賣雙方共同申報,並得協議由一人或他人代理共同申報。
(2)買賣案件應於登記案件送件時一併申報,未併同申報者,主管機關將以書面通知限期(通知書送達後7日內)申報,屆期未申報登錄且買賣案件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將按次處罰並限期於十五日內申報登錄,至完成申報登錄為止。
2、租賃:
(1)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居間或代理成交之租賃案件,應於簽訂租賃契約書之日起30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2)包租業之租賃住宅轉租案件,應於簽訂轉租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
3、預售屋買賣:
(1)預售屋買賣實價登錄由銷售預售屋者(即預售屋建物契約之出賣人)申報登錄,但透過代銷業者銷售成交者,則由代銷業者申報登錄。
(2)預售屋:110.7.1(含)後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不論是自售或委託代銷,均應依新制規定,於簽訂買賣契約之日起30日內辦理預售屋買賣成交案件資訊申報登錄。
4、預售屋解約:
銷售預售屋者,應於解除買賣契約書之日起30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資訊。
預售屋買賣案件已完成申報登錄後,如買賣雙方解除契約,原已申報登錄成交案件資訊不用撤銷,但自112年7月1起須申報預售屋解約案件。
解除契約後如再另行出售重新簽訂新約,該新訂契約要再申報登錄,並於申報書備註欄④「解約後再次出售之交易,原申報書序號」加註原申報書序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