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辦理借貸需查證債務人,申請方式如何?
解答
答:為銀行辦理借貸需查證債務人等資料,辦理情形如下:
一、當所有權部之登記名義人(所有權人)申請土地/建物部分謄本時,他項權利部的「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及「設定義務人」會依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隱匿。
二、因此,如果銀行法人提出需要看到此項資料,建議銀行商請所有權人以其身分(基於為提供擔保品之義務人,即有利害關係)申請他項權利個人全部之第三類謄本;若銀行獲得所有權人同意,亦可以代理其申請。
三、地所受理時,只要核對申請人是否為所有權人即可,並依「核發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注意事項」第4點第9款規定核發。
四、如銀行提出可否由買方申請之疑義,因尚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所以買方並非該土地/建物之登記名義人,需請買方另檢附買賣契約書正本,俾利地所人員確認其利害關係。
五、地政事務所臨櫃作業時請注意:
(一)謄本申請時,申請人應填「所有權人」姓名及統一編號,申請標的要填他項權利人姓名、統一編號或登記次序。
(二)地政整合系統可利用他項權利人一覽表勾選。如果他項權利眾多且部分屬同一銀行法人,無法辨別時,請另以他項登記次序判斷。如果申請人沒有提供登記次序,地所人員請使用民眾閱覽功能,查詢勾稽該所有權人對應之他項權利人登記次序,接續至整合謄本畫面,以該他項權利人登序申請他項權利個人全部之第三類謄本。
一、當所有權部之登記名義人(所有權人)申請土地/建物部分謄本時,他項權利部的「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及「設定義務人」會依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隱匿。
二、因此,如果銀行法人提出需要看到此項資料,建議銀行商請所有權人以其身分(基於為提供擔保品之義務人,即有利害關係)申請他項權利個人全部之第三類謄本;若銀行獲得所有權人同意,亦可以代理其申請。
三、地所受理時,只要核對申請人是否為所有權人即可,並依「核發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注意事項」第4點第9款規定核發。
四、如銀行提出可否由買方申請之疑義,因尚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所以買方並非該土地/建物之登記名義人,需請買方另檢附買賣契約書正本,俾利地所人員確認其利害關係。
五、地政事務所臨櫃作業時請注意:
(一)謄本申請時,申請人應填「所有權人」姓名及統一編號,申請標的要填他項權利人姓名、統一編號或登記次序。
(二)地政整合系統可利用他項權利人一覽表勾選。如果他項權利眾多且部分屬同一銀行法人,無法辨別時,請另以他項登記次序判斷。如果申請人沒有提供登記次序,地所人員請使用民眾閱覽功能,查詢勾稽該所有權人對應之他項權利人登記次序,接續至整合謄本畫面,以該他項權利人登序申請他項權利個人全部之第三類謄本。
QR 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