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休制度宣導
內容
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二條規定,每日工時為8小時,每週40小時,每日正常辦公時數連同延長辦公時數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延長辦公時數不得超過60小時。除有搶救重大災害或緊急處理突發事件與專案業務外,都必須遵守勤休制度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