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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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跨所服務-提供本市土地登記、土地複丈及建物測量案件、實價登錄「表單登錄紙本申報」作業登記案件得 | |
於本市各地政事務所申請跨所收件服務。 | ||
民眾只要將申請案件送到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經服務人員核對送件人身分及收取應納地政規費後,將申請案件以公文交換或郵寄方式送到不動產所在地地政事務所依程序辦理,申請人可以不用南北奔波送件,減輕民眾往來交通時間、費用負擔。如果民眾不方便到辦理登記的地政事務所領取登記完畢發給的所有權狀等證明文件,也可以選擇由該地政事務所以雙掛號郵寄到家,節省來回領件之時間,但相關郵資依使用者付費原則,須由申請人繳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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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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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各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登記案件跨所收件作業要點 (自103年7月1日起實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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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各地政事務受理申請土地登記案件處理期限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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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登記案件跨所收件申請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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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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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各地政事務所辦理測量案件跨所收件作業要點 (自103年8月1日起實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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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案件跨所收件申請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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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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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辦理實價登錄「表單登錄紙本申報」跨所服務作業項目及流程(自103年9月15日起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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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縣市(跨域)代收代寄地政類申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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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升民眾申辦便利性,各直轄市、縣(市)登記機關間協助代收地政類申請案件,項目如下: | |
(一)土地登記。 (二)土地複丈及建物測量。 (三)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四條所定之複印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 (四)複印土地複丈及建物測量申請書原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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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檔案法規定申請複印之公文。
(六)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 (七)人工登記簿謄本。 (八)利害關係人申請之異動索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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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複印信託專簿、共有物使用管理專簿及土地使用收益限制約定專簿。 (十)代理人送件明細表。 (十一)土地複丈成果圖補發。 (十二)實價登錄「表單登錄、紙本送件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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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資資費參考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