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項目 | 應備資料文件 | 處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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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牌整編登記 | 1.土地登記申請書及登記清冊。 2.申請人 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 法人: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資格證明。如為公司法人請檢附變更登記表影印本或抄錄本正本或抄錄本影本。 3.門牌整編證明書(如檢附之戶籍資料已有門牌整編記事者免附)。 4.建物所有權狀。 | 1小時 |
住址變更或更名登記 | 1.土地登記申請書及登記清冊。 2.申請人 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應有記載變更前後記事)。 法人: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資格證明。如為公司法人請檢附變更登記表影印本或抄錄本正本或抄錄本影本(應有記載變更前後記事)。 3.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通信及網路服務:更名登記限戶籍資料記載姓名變更者 | 1小時 |
抵押權塗銷登記 |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已向本所備查之金融機構免附) 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 法人: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資格證明。如為公司法人請檢附變更登記表影印本或抄錄本正本或抄錄本影本(應有記載變更前後記事)。 3.義務人印鑑證明書,如為公司法人請檢附 變更登記表抄錄本(已向本所備查之金融機構免附)。 4.塗銷登記證明文件。 5.他項權利證明書。 | 1小時 |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建物測量成果圖。 3.申請人: 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 法人: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資格證明。如為公司法人請檢附變更登記表影印本或抄錄本正本或抄錄本影本。 4.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如:使用執照、合法 房屋證明、稅籍證明或門牌編訂證明等)。 5.使用執照如無法認定申請人之權利範圍及位置者,應檢附區分所有建物全體起造人分配協議書。 | 3天(依法公告15日及調處時日不計入 |
抵押權設定登記 |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設定契約書。 3.申請人(已向本所備查之金融機構免附) 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 法人: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資格證明。如為公司法人請檢附變更登記表影印本或抄錄本正本或抄錄本影本。 4.義務人印鑑證明書,如為公司法人請檢附 變更登記表抄錄本或正本。 5.塗銷登記證明文件。 6.他項權利證明書。 | 1天 (金融機關抵押權設定登記4小時) |
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 |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權利內容變更契約書。 3.申請人(已向本所備查之金融機構免附) 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 法人: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資格證明。如為公司法人請檢附變更登記表影印本或抄錄本正本或抄錄本影本。 4.印鑑證明(視變更內容檢附)。 5.他項權利證明書。 | 1 天 |
繼承(分割繼承)登記 | 1.土地登記申請書及登記清冊。 2. 繼承系統表(依民法1138、1140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製作)。 3. 被繼承人死亡之身份證明文件及繼承人之身份證明文件。 4.遺產稅繳納或免稅證明書(先查有無欠稅並應先行完稅)。 5.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6. 繼承權拋棄證明文件(繼承人拋棄繼承時檢附,如於民法74年6月5日修正前拋棄,拋棄人應親自到所核對身分)。 7.遺產分割協議書正副本(辦理分割繼承時檢附,正本依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貼印花稅)。 8.印鑑證明。(辦理分割繼承時檢附或由繼承人到場核對身分)。 遺產分割協議書所載不動產標示及各繼承人取得之不動產權利範圍明確者,可免附登記清冊。 | 光復後死亡3天 光復前死亡5天 |
所有權移轉登記 |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下列之一) (1) 契約書(正副本各一份,正本依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貼印花稅票)。 (2)法院拍賣之權利移轉證明書。 (3)法院判決或和解、調解筆錄。 (4)公產出售移轉證明書。 3.義務人印鑑證明。 4.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 5.各項繳(免)稅證明文件。 6.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 7.優先權人放棄優先承買證明書。 8.權利人為法人者,請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資格證明影本(公司法人請檢附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影本或抄錄本正本或影本)。 9..義務人為法人者,請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資格證明影本及印鑑證明(公司法人請檢附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正本及影本(正本於登記完畢檢還)或抄錄本正本。 10.拍賣或公有土地權利登記,所附產權移轉證明書載明不動產標示者,可免附登記清冊 | 法院判決和解調解4天 拍賣登記2天 其他移轉登記3天 |
書狀換給登記 | 1.土地登記申請書及登記清冊。 2.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3.申請人 1.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 2.法人: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資格證明。如為公司法人請檢附變更登記表影印本或抄錄本正本或抄錄本影本。 | 1小時 |
書狀補給登記 | 1.土地登記申請書及登記清冊。 2.滅失事實之切結書。 3.申請人 (一)公法人申請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補給登記時,由管理機關敘明期滅失原因,檢附切結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委派執行公務之承辦人員親自到場辦理。 (二)私法人申請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補給登記時,其代表人因故無法親自到場辦理時,由代理人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法人及代表人印鑑證明及切結書(敘明其無法親自到場之理由及滅失之原因)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辦理。 (三)自然人申請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補給登記時,因故無法親自到場辦理時,由代理人檢附本人印鑑證明及切結書(續明滅失之原因及)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辦理。 (四)登記機關執行上開指定,得視實際需要,照相存證或請申請人提供其他必要相關資料佐證,並於權利書狀補給公告期間內,配合電子閘門查對資料,以確認當事人同意辦理登記之真意。 | 2天(依法公告30日不計入) |
不動產權利證明書 | (一)親自申請: 所有權人國民身分證正、影本、護照影本,未領有護照者免提出,身分證正本於繳驗後發還申請人,其餘影本併同申請書歸檔。 (二)代理人代為申請: 所有權人因故無法親自到地政事務所申請時,得委由代理人檢具所有權人國民身分證及護照影本及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提出申請,所有權人未領有護照者免提出,身分證正本於繳驗後發還代理人,其餘影本連同申請書歸檔。委託書在國外製作者應經駐外使館驗證,在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海基會驗證。 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書登載內容: (一)土地、建物所有權人中、英文姓名。 (二)土地、建物所有權人出生日期。 (三)土地、建物所有權人身分證統一編號。 (四)土地標示:地段、地號、面積。 (五)土地所有權:登記日期、權利範圍、權狀字號。 (六)建物標示:地段、建號、建物門牌。 (七)建物所有權:登記日期、權利範圍、權狀字號。 | 5日 |